问 题

发表人:许* 提问时间:2017-11-29

标题:交房后房屋维修期间产生的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应有开发商承担

我是雍景湾4号楼102室业主,因地产开发商自2016年11月15日交房后对下列房屋维修问题一拖再拖,一推再推,导致2017年7月30日前无法入住,无法使用地下车库及房屋装修,造成期间的物业费、车位费损失共计3716.47元应由地产公司承担!

首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 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 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 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 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 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入住缴费清单的缴费说明第3条“物业管理费计算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中的建筑面积为准,自入住通知书注明交付之日起向业主收取,考虑房屋装修,实际进驻时间等原因,入住办理期间,物业公司将预收物业管理费”

故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产生的物业费(3.28元/m2.月)3.28*89.4*8个月+3.28*89.4/30天*15天=2492.47元,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9月22日期间(其中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7月30日是维修时间无法入住则无法使用车库,7月30至9月22日为与地产开发商协商多次未果车位费无法缴纳给物业导致车位无法使用(9月23日缴纳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车位费共计1500元))产生的车位管理费(120元/月)120*10个月+120/30*6=1224元;共计3716.47元不应有业主承担,应由开发商对造成的两项费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说业主在此期间对于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管理费应该退回。

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15日车位移交。2016年11月15日交房发现许多问题如下表,最主要的问题:1、窗玻璃破损、窗框多处破损损伤:美容-覆膜(没来)-覆膜(又没来)-量尺(多次)-换窗-换玻璃,持续数月直到5月28日装完玻璃,窗框的美容、窗压条换新至今没有完成;2、地面不平、地板超多处深度划痕:地面重新找平-地板更换-踢脚更换-装踢脚导致地板再次破损-修复地板,直到5月11日才装完成;3、地下室渗水;观察-洒水泥-注浆-观察-注浆-观察直到7月又让师傅给看看地面渗水问题。7月30日办理装修手续,之后去办理车位,物业告知必须从车位交付时开始计算车位费,我觉得严重不合理!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维修了数月,不仅耽误的业主的时间还影响到业主的入住及地下室的装修进度,为此还需业主承担这个期间的物业费、车位费,这样相当不合理!

“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帮人民之所需” 期盼您的帮助,践行十九大精神,为民作主!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7-11-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建议联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局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您也可以联系便民服务专线,联系的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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