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7-11-28

标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过户,有户口本不可以吗?

现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按照顺序担任,现南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监护人没有居委会的证明为由拒绝办理。并提供相关依据,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办事条例,记载: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判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制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现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关系不可以是户口本,应当是居委会证明或者单位指定或者法院指定。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按照顺序担任,不需要居委会或者法院指定,只有对于家属之间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才有居委会指定,家属对指定不服的由法院指定。

现家属对于担任监护人事项没有争议,按照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担任监护人,而且天津的办事条例也说明户口簿是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现房管局认为户口本只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对于办事条例理解错误导致不能办理。

希望可以对于该条文正确的解读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12-19 是否超时:否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过户相关问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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