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7-11-27

标题:关于重复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问题

我自89年在部队当兵(革命伤残军人),退役后国家正常分配到天津市蓟县粮食局饲料厂工作(任司机),身份性质就是普通工人,后经正常工作调动,93年调到天津市蓟县旅游局工作,于98年年底又调动到天津市蓟县吉华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在2008年吉华化工破产下岗.当时,工业局说, 我在93年至98年底在旅游局工作的时候,养老保险没有缴纳过,它们认为不缴纳,不计算工龄,所以,当时让我个人缴费它们去办理了养老保险补交手续.事实上,我在93年至98年底期间,是在旅游局工作,旅游局的性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的,所以,在此期间,我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我认为,我现在的情况,是重复缴纳的,我所有的档案都在劳动社保局,关于当兵,退役,正式分配及各次调动档案上都有详细记录,所以说我根本不需要提供什么类似所谓的证明我就是我本人的各种证明,社保局的征缴科应该查明情况后退还我个人重复缴纳的部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11-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龄问题政策性强,请您向存档地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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