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设单位如何进行自主环保验收
局长您好:
我们是一个新批建设的小型印刷企业。审批时间是今年的6月份,项目经过试生产后进行了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完全符合审批要求于9月中旬向审批局申请了对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于国务院令(682号)即将实施审批单位到9月底未能进行验收。那么只能是在新政实施后按新政进入了企业自主验收的阶段。10月份首次验收未获通过,经整一个月的改后11月份又再次进行验收工作,技术专家签发了项目合格的验收意见。
但验收意见的规范格式上对照的验收依据有一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征求意见稿,所以工业区的领导不承认我们的验收结果使得项目竣工后不能投产。
请问:
1.在没有正式出台的环保验收办法阶段,天津是否有相应的过度措施指导企业实施国家新政(国务院682号令)?
2.在现阶段建设单位能否进行自主验收?
3.企业现阶段依法依规进行的自行验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当前企业应该如何做?需要到哪些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还是继续按(征求意见稿)进行项目的公开程序?
5.我们按国务院令(682号)已经自行验收合格了能否开工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