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武** 提问时间:2017-11-15

标题: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公积金的问题

2017年10月1日第二次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正式生效,其条例中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

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是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必须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的,如果是的话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不履行缴存义务由哪个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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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7-11-2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建议您将此问题重新提交,递送部门选择公积金管理中心。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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