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7-11-13

标题:(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涉嫌侵占本人合法权益 情况备案说明

承租人张鼎齐(本人妻子二伯)于2017年9月去世,其名下有一处公有住房,位于天津市真理道临营西里5号楼5门401(面冲楼房右手房)。二伯张鼎齐去世后一无配偶、子女,二无父母及已故子女的子女,且二伯生前未指定变更为某承租人。

本人妻子(张圆圆)的大姑、二姑、三姑、老姑、老伯5人,私下拟定将该公有住房通过中介等非法手段将原承租人(本人二伯)变更为其5人中某一人,且并未与本人妻子(张圆圆)任何协商,本人妻子也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及公证手续,故本人妻子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应有合法权益。

请求贵单位为避免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提供可靠、有效的解决办法。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11-27 是否超时:否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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