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人所处企业部门,要求所有员工制订18年休假计划,包括年假和探亲假,要求具体到某月某日,并要求均在10月份以前(特殊情况除外),计划公布后不可更改。有关这一情况,我觉得十分不合理,是不是违背了年假的初衷,请相关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员工该如何维权。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了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了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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