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7-11-08

标题:关于公租房腾房退出的问题

您好,我想就公租房的问题进行求助。

2011年我家因无家庭住房申请公租房,居住至今。目前我个人准备在我家附近购买商品房(大龄未婚),但因我个人属于共同承租人无法购买,就该种情况我有一些疑问并想寻求帮助。

1、我个人此次购房为期房,三年后才可拿到钥匙,这种情况下,家庭依然无可住房屋,为何不可以继续租赁公租房?难道所谓的正确引导住房消费观念,先租后买是空谈么?正是因为我以个人能力购买了商品房,本来房贷压力就很大了,再加上没有可住房屋,为何不可以继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去租赁公租房至商品房可以居住而是逼着我们以高额的租金去租赁市场上其他房屋?

2、我个人购买住房,不再符合继续租住条件,那么我父母依然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为何不可以将我个人从共同承租人解除出来?而是需要整体退掉再重新申请?而我们到项目处咨询后的结果是即使我父母重新申请公租房,但是目前没有空房可以租赁?!

3、现在我们必须退掉公租房才可以购买商品房,这一点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可理解的是,为何需要先腾房才可以退房?租赁合同明确写出了腾退的条件,明明写出了可以给出搬迁腾房期,但是咨询时却告诉我们这一条是作为审查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而设立的,那么我想请问在腾退条件中设定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情况可以延期至保障性住房可以居住后2个月,目前的情况是而不退掉公租房就无法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一条的设立是空谈呢?那我是否可以认为合同一些条款为无效条款呢?

国家设立公租房项目是为了帮助老百姓改善居住环境,而我们作为政策的受益者也在努力按照国家理想的方向成长,为何在成长中,政策却一再伤害我们呢?我不否认有一些投机分子可能会利用一些优惠政策钻空子,但是我们作为老老实实的百姓,为何要为这些人“背锅”,我们只是想在自己的住房下来之前继续租赁公租房,又何错之有?又多占了国家的哪一点便宜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11-17 是否超时:否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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