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7-11-07

标题:宝镜檀香小区地下室管道漏水致业主损失不给赔偿

领导好!

我是宝境檀香小区2号楼3门301业主,为生活方便在购房同时购得2号楼101地下室使用。但是,此地下室多次被水淹,甚至管道漏水严重。致使我家财务严重损毁。但是物业却不同意赔偿损失。

购买合同中写明购买的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但是现在这个地下室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这样业主已经承担了地下室今后很长时间不能使用的风险了,物业还不给赔偿实际损失。这真是恶霸行为啊!

我们业主是平头百姓,无权无势。还请主管领导能稍稍过问一下。还业主个公道。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11-08 是否超时:否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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