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限价房买卖新政策的咨询?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中规定“(二)凡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系统自动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予以注记。
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回购房屋根据届时情况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请问这个转让的政策是否针对今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限价房,之前购买的限价房不受限制,可以像普通商品房一样进行买卖。
备注:我的房子是2010年买的北辰区姚江东路东侧“淮祥园”,是否可以自由卖给任何人?包括没有限价房购买资格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