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历时四个月的健身卡不能使用,要求退款
天津市北辰区菲尼斯特健身服务俱乐部预售健身卡,对买卡的人只给开收据,我是2017年7月29日购买的健身卡,但该健身房一直没开业。10月20日晚上消费者百人以上打110维权,普东派出所有警察到场,菲特店的店长领导口头答应11月1日退款,我们手里有当时该店店长承诺的视频,也有警察当日备案文字记录。10月24日我到现场咨询时该店店员又推翻20号晚的承诺,说0月26日说开业,但只是部分设施开业,说他们承诺的退款不是归还消费者现金而是转卡,说在他店里代卖,有人买了再退款。当初忽悠我办卡的健身教练叫马龙,此人微信上多次改吗,马龙这个名字肯定不是真名,此人已经离开天津,当初办卡时的健身教练多数都离开菲特店了,说老板不发他们工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盼望国家政府职能部门纠正菲特店的错误行为,无条件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