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徐* 提问时间:2017-10-24

标题:关于试用期工资问题的求助

我于2017年10月16日入职天红(天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0月23日该公司以未达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我没有异议。但该公司表示根据公司规定入职7天观察内离职,不计薪资,且该规定已经在员工入职须知内明示,故没有支付我16日至23日的工资。

该公司登记机关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物业楼,实际办公地点为天津海洲国际酒店(红旗路88号)

请问此种违法情况是否应由关劳动监察部门纠正?如个人维权应向哪个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10-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告知其相关维权途径,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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