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试用期工资问题的求助
我于2017年10月16日入职天红(天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0月23日该公司以未达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我没有异议。但该公司表示根据公司规定入职7天观察内离职,不计薪资,且该规定已经在员工入职须知内明示,故没有支付我16日至23日的工资。
该公司登记机关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物业楼,实际办公地点为天津海洲国际酒店(红旗路88号)
请问此种违法情况是否应由关劳动监察部门纠正?如个人维权应向哪个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