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7-10-23

标题:甲寺街景福里楼顶养鸡养鸽子,不合法,为什么不依法治理

挂甲寺街景福里楼顶私搭鸡舍鸽棚养鸡养鸽子,不合法,为什么不依法治理。

现在还私自将防火通道上锁,发生火灾,楼内居民无法逃生!!!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一)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禽畜。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受理申请、举报或者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应当受理的申请、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者违法管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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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17-10-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非常重视,立即责成区挂甲寺街办事处进行核查。前期居委会对景福里6门9楼楼顶养鸽子养鸡现象进行了摸底调查。经查,9楼楼顶有两家有饲养鸽子和鸡的现象,其中一户为6门4楼张姓居民,另一户的鸽子和鸡没有找到主家,居委会已张贴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居民已自行清理了一部分。街执法队于10月16日上午,10月17日上午先后两次配合保洁队、居委会对景福里6门楼顶进行了集中清理,将楼顶鸽笼、鸽舍拆除,对粪便、垃圾进行了清除。清理过程中,前期没有找到的养鸽居民到现场,答应会自行清理,故现场大部鸽笼已清理完毕,只剩小部分鸽笼。按执法程序,如其逾期仍未清理到位,执法队会将剩余鸽笼拆除。与前期楼顶脏乱差的情况对比,治理效果很明显。鉴于此情况,执法队10月25日配合居委会再次对楼顶进行了检查,对居民自行清理后的现场进行清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区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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