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已将您的留言转至区房管局核实处理。
据区房管局反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经了解,《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第四条规定: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区房管局已安排工作人员与您进行联系和解答,您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如您需详细了解,可直接咨询区房管局,联系电话:29140364。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