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工作地点变更协商不成功,公司解聘赔偿问题
人力社保的领导们,你们好,我于2013年7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2016年7月完成第二次合同的签订,合同中约定了岗位名称,但没约定工作地点,我是天津人,在天津入职,社保,公积金都是在天津缴纳,户口也是天津,一直以来工作常驻地都是天津,出差天津以外的地方都会有出差补助,我负责管理的也是天津的一个部门,今年天津的这个部门解散,公司让我部门的员工全部调入天津的另外一个部门,而对我的安排是职位不变,但管理的团队换为潍坊团队,会经常出差到潍坊。如果我不同意,且公司以我不服从工作分配为由让我主动提出离职,我不同意,公司以此辞退我,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这个是否属于工作地点变更,是否要双方协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