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曹** 提问时间:2017-10-11

标题:关于工商换发多证合一登记范围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是对“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我所是事业单位,收到税务机关公务短信提醒需要办理多证合一登记,可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问我所是否属于办理多证合一单位吗?请给予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7-10-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已知悉,并转至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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