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住宅项目环保验收是否应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方可交付使用问题已收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综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住宅项目,要在竣工后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住宅项目,不需要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天津市环保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