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7-09-18

标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度,执行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的8.31%的记账利率吗?

天津市人社局领导您好

2017年6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详见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文件中要求各地实施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办法,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

而在我的2016年度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固化打印时间8月8日记录着:[个人账户信息]栏中[当年记账利率]为0.0275,也就是2.75%。

201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是按人社厅的8.31%计算,还是按我市的2.75%计算,差别很大。不知为什么两个月过去了我市仍没有实施人社厅发71号文件。这势必影响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参保的积极性。

我想问,咱天津执行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吗?何时实施?如果执行统一记账利率,先前已打印出的个人权益记录单,怎么修改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10-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1号)规定,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8.3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自2016年1月起补计利息差额。2016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补计利息差额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予以补发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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