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度,执行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的8.31%的记账利率吗?
天津市人社局领导您好
2017年6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详见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文件中要求各地实施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办法,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
而在我的2016年度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固化打印时间8月8日记录着:[个人账户信息]栏中[当年记账利率]为0.0275,也就是2.75%。
201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是按人社厅的8.31%计算,还是按我市的2.75%计算,差别很大。不知为什么两个月过去了我市仍没有实施人社厅发71号文件。这势必影响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参保的积极性。
我想问,咱天津执行人社厅发(2017)71号文件吗?何时实施?如果执行统一记账利率,先前已打印出的个人权益记录单,怎么修改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