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边* 提问时间:2017-09-16

标题:请主管部门直接回答所咨询的问题

根据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拆迁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用做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是否符合适用此规定,针对经济适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争议时是否适用第三十八条条款,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拆迁管理规定没有明确安置房屋性质,故提出此问题。

此问题没有得到过答复。本人姓名、电话留的都是真实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9-26 是否超时:否

边*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9月19日

边*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适用房用于拆迁安置,在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由人民法院确认。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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