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一下人社局所发的文件对卫计委的下属医院有无约束力
根据天津市《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时间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7号)的相关规定,职工生育津贴高出产假工资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部分及时足额发放至本人。
但是天津市卫计委下属某医院人事科相关人员答复却是“生育津贴为社保局发给医院的补偿,医院在职工产假期间已经发放工资,因此生育津贴不再发放,生育津贴也和职工本人没有关系”,然而实际上产假工资远低于生育津贴应发数额,少的这一部分也从未发放过。
此做法与人社局的相关文件及规定相抵触,想咨询一下人社局中的领导,以上两个文件,医院是否必须执行?如果必须执行,该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医院可以不执行,有没有其他的文件可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