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范* 提问时间:2017-09-12

标题:咨询一下人社局所发的文件对卫计委的下属医院有无约束力

根据天津市《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时间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7号)的相关规定,职工生育津贴高出产假工资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部分及时足额发放至本人。

但是天津市卫计委下属某医院人事科相关人员答复却是“生育津贴为社保局发给医院的补偿,医院在职工产假期间已经发放工资,因此生育津贴不再发放,生育津贴也和职工本人没有关系”,然而实际上产假工资远低于生育津贴应发数额,少的这一部分也从未发放过。

此做法与人社局的相关文件及规定相抵触,想咨询一下人社局中的领导,以上两个文件,医院是否必须执行?如果必须执行,该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医院可以不执行,有没有其他的文件可供参考?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9-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生育津贴相关政策,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18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