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任* 提问时间:2017-09-07

标题:关于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咨询

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职工,在2010年1月入职海湾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于2011年和我终止了劳动合同,我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因公司需要我又留在公司作为公司的留守人员,直至2015年2月28日再一次终止劳动合同,获得一定赔偿后,还是留在了公司继续工作。但是这次是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并未与海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6年1月安排我在海泰公司上班上保险,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2015年3月开始我已经就在为海泰和海湾同时工作,但每月的工资是由海湾发给我的。我想知道在我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底这段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我应该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如何申诉呢?注:海湾与海泰的关系

附件1和附件2是两家公司的信用报告,里面可以看见我监视的职位,还能显示出来来家公司的关系。

海泰是海湾的股东,持股比例在72.62%

本人至今还担任两家公司的监视一职

如果我再次面临解聘的问题我应不应该要求补偿给我2015年3月至12月的赔偿,我可以获得什么赔偿。请有关部门给我一个意见及建议。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9-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劳动合同等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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