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黄** 提问时间:2017-09-05

标题:对人力社保局再回复的意见

天津市人社局领导:

我们曾于2017年7月25日至31日就《天津市在落实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北方网》等分别向天津市国资委、教委、财政局、人社局递送了诉求材料。

时隔不久,我们分别收到了市教委、国资委、财政局的电话回复,就各自职责范围对我们提出的问题给与了较为详细的答复,并进行了诚恳的交流,老师们甚为感动!

但我们对人社局在北方网的答复很不满意。

2017年8月1日人社局答复:

您反映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随后,又于2017年8月3日回复:

您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应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我们于2017年8月23日对贵局的答复提出了意见。

我们认为:市人力社保局在落实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与津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过程中,具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将职责范围内问题的解释工作完全推卸给市国资委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是怠政的表现。

紧接着,我们于当日(2017年8月23日)就收到了人社局的回复,与第一次回复如出一辙:

您好!您咨询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时至今日,我们再没有收到人社局任何具体的答复!

我们对人社局对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采取如此敷衍搪塞的态度,甚为困惑不解!

津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对人社局的职责已有明文规定,对贵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如何“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这不是推诿搪塞又是什么呢?!几时能给与明确答复?我们期盼着!

我们期待市人力社保局能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理念与要求,对我市在落实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与津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过程中中存在的问题,就贵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给与明确的解释与答复为盼!此致

敬礼!

天津市部分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2017年9月5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9-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在2014年10月1日前,由市人社局向市国资委提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的政策文件,并不参与相关待遇的核定工作。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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