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7-09-01

标题:关于个人所得税事宜的咨询

本人于2016年7月与北辰区一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属于企业提出,所以获得了赔偿金,但该赔偿金是从2017年2月至5月分四次以工资形式发放,并按月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听说年底还要与我现在的工资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在年底的时候我还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但我还听到另外一个说法是这种经济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想得到准确的信息。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9-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扣税问题非人力社保局业务范畴,请其咨询税务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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