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海吉星公司违法解聘孕期员工
本人张**,女,38岁,于2011年4月25日入职天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与该公司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李芬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与本人当面沟通公司对我工作岗位的不确定调整,沟通中本人告知已经怀孕的事实,并约定于8月11日去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本人于2017年8月11日在天津市一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并确认怀孕的结果,当日下午16点左右将检查结果发送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多位同事。但该公司枉顾事实,于8月11日17点左右向本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拉黑微信,清退公司各种工作的微信及QQ群,给本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向公司人力资源、工会领导反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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