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边* 提问时间:2017-08-14

标题:经济适用房用做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是否结算房款差价

于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拆迁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用做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是否符合此规定,此条款,是否应该结算房款差价?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8-25 是否超时:否

边*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

边*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的规定,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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