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积分落户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的建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鉴于以上税法规定“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为满足在津建筑企业(中交、中电建、中冶等国有大型企业)外派员工落户需求,积分落户中心是否可针对建筑业员工取消“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的规定或者提高社保缴费年限至2~3年亦可,特此建议,不知妥否,望采纳。
2、参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积分落户政策大多也不需要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为啥天津的规定就是这么与众不同呢?
3、社保缴纳只需一年即可满足积分落户要求,让大量的中介和个人挂靠社保有机可乘,占用了积分落户指标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