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我想咨询一下,针对住建部和财政部新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社会资金投资以及国企央企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也要按此执行,质保金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谢谢。
尊敬的居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尊敬的居民: 您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是2017年6月20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并于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的制定部门对文件有解释权。作为文件的下级执行部门,我们理解:1.社会资金投资以及国企央企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适用本文件。2.按照文件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对我们的理解有异议,请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等文件制定部门。特此答复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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