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遇复杂问题,求助求助,谢谢
我的养老保险要从吉林转入天津。我是2014年12月从中油吉林化建辞职,同年同月到天津工作。自2003年8月参加工作至今工作关系从未中断,保险缴纳也未中断,个人缴纳部分都是每月从工资内扣除。这次办理转入时,天津和平区提出,我的养老保险在2007年12月至2011年12月存在补缴的情况,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 第四条: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其认为我应该提交由这4个部门之一出具的文件。但是据我上人社局吉林官网查询,我的保险缴并不是一次性缴纳三年,而是在这期间每月有延迟缴纳的情况,比如2008年1月的是2008年3月5日交的,2008年2月的是2008年5月14日交的等等类似的情况,都没有按月交。但是我的理解(包括我也咨询了某些业内人士)认为我的情况并不是一次性缴纳超三年,只能说是多次延迟缴纳。我向吉林社保部门提出了这个问题,他们给联系了天津和平区办理人员,天津这边说请示部里,也及时给了回复,结论是:累计的也算。我的问题是:这个2016人社部的规定相当明确是一次性缴纳,那么累计的情况有哪个正式文件作为依托,如果能出具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我认同。如果不能,那么我不认可这个结论,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工作者,老老实实工作了14年,每月按时上税交保险,在转移时遇到这种事情,我希望能有个说法。中国是法治社会,我相信国家相信党。恳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和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