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苗** 提问时间:2017-08-03

标题: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及其下属南营门工商管理所对于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予管理

在当今天津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作为一名消费者,万万没想到还存在这样胆大妄为的商铺及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相对大金额的消费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制国家,商家敢这样欺骗消费者、视国家法律法规为无用,与今天我们天津倡导“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主旋律而相悖,试问和平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何在???此事不解决,我进一步向更高级别的部门反映、绝不姑息!

2017年7月13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某位领导打来电话,就我之前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说了一下对于事情的解决办法,定于本周六(2017年7月15日)10:00在南营门工商管理所叫着商家协解决问题,至此,内心很感动地对这位领导表示感谢!(这件事情终于有人管了)

一、南营门工商管理所现场进行的协商解决就是走过场、走形式:

2017年7月15日,我9:45到达南营门工商管理所,我和商家按照之前商定的到南营门工商管理所进行协商。现场接待的工作人员是之前电话接待我的工作人员纪同志,在一楼接待我和商家,在场还有一名年纪轻的男性记录人员、一名女同志和一名男同志在场(但未亮明身份,故不知是何种身份);另外,在交谈刚刚不到10分钟,从楼上下来一位身着便装的男同志路过我们一楼的交谈现场,未说一句话就走出南营门工商管理所,纪同志说此人是他的领导。

现场就是我和商家双方互相就之前存在的问题各自叙述。我再次表明了之前商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视频、音频、纸质证据资料:其一,由于商家店铺内采用的是特殊的射灯,导致镯子在自然光线下和店里所看的差异很大,商家用特殊设备误导消费者消费!其二,商家按照和田籽料出售的镯子,但经过一些行家鉴定,根本不是和田籽料,商家存在以次充好的行为!其三、商铺内无任何告知表明:此商铺商品出售后不予退换货;且在交易过程中,商家也未明确告知商品出售后不予退换货!我陈述后,商家开始无底线地狡辩,可谓是“利欲熏心、不择手段”。但同时通过商家对上述问题无理狡辩,也进一步暴露出其伪造销售凭证的严重行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在各种证据、依据面前也表示认可。此时我问南营门工商管理所对这种行为是否有调查、监管的职责??纪同志一直闪烁其词、避重就轻地不予以正面回答。商家素质及文化水平不高,更是混淆黑白,毫无诚信可言,对其行为无理狡辩,在场协调人员表示束手无策。

二、在南营门工商管理所现场进行的协商解决的结果:

鉴于上述情况,现场协调可以说是没有效果、浪费时间,我将诉求明确地告知在场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纪同志。除之前的要求退货的诉求外,此次增加的诉求为:商家恶意伪造销售凭证等行为,希望对口的工商管理部门-----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及其下属的南营门工商管理所进行调查、监管,请纪同志和在场的记录人员、工作人员将事情解决的结果及我本人的诉求向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汇报,我等待回复。随即(约11:10分),我离开南营门工商管理所。因为,就上述办事人员和办事方法、办事效率,我再呆上两天,也讨论不出什么来。隔日(2017年7月17日),纪同志打来电话,告知我,那天我走了以后,商家拒绝解决,这事情就这样了?我追问纪同志,我那天现场反复和您说的让您将我的诉求向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汇报,您反馈了吗?上级部门是什么意见?纪同志以挂断电话的方式结束谈话。至今,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及其下属的南营门工商管理所再无人理睬这件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

三、实在不由得感慨:

南营门工商管理所楼上赫然摆放着中国共产党“两学一做”相关内容的展板,试问,作用是什么?仅仅做一个摆设?那么和对待损害群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视而不见、解决问题走过场、搞花架子的工作作风倒是吻合!

四、综上所述,本人此次诉求:

1、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要求相关工商部门协调娟达珠宝商铺进行退款退货!!!

2、对娟达珠宝商铺进行检查,查处其违规经营的方面,特别是商家恶意伪造销售凭证的行为,证据确凿,对口的工商管理部门-----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及其下属的南营门工商管理所应进行调查、监管,以净化市场风气。

所此事不解决,我进一步向更高级别的国家部门反映、绝不姑息!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7-08-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维权”及“查处违规经营”等方面的情况已登记,并分拨至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您反映的其他情况已知悉,并转至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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