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陆** 提问时间:2017-07-28

标题: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咨询

您好,由于上次咨询没能接到电话,麻烦再次与我取得联系。

1)依据内容:

标题‘标准’的附录D.2.3关于‘预测有机物的调查’

2)假设情况:电子工业企业设备有组织排放口废气定量结果不满足定性结果的80%,不能出VOCs加和结果。定量结果中VOC单组分含量合计为50mg/m3以下(合格),但其余组分(以甲苯计后)合计超过50mg/m3

3)咨询问题:此种情况应适用何种标准?工艺设计应如何应对?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7-08-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正在调查处理中,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7年8月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收悉。相关部门已做回复如下: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电子工业执行标准
问题一:此种情况应适用何种标准?
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执行标准4.1.2表2中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其中半导体制造VOCs限值为20mg/m3,电子元器件等VOCs限值为50mg/m3。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按照标准附录D-VOCs监测技术导则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中D2.2.1规定监测单位可采用一种或多种监测分析方法测定预期有机物,D2.3要求预期调查有机物应达到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企业在开展VOCs监测时无法实现预期有机物达到所有VOCs的80%以上,此种情况属于监测不符合标准规定,企业仍适用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电子工业标准限值。
预期有机物不能达到所有VOCs的80%、但组分合计超标,应认定为监测报告不符合规定,企业应重新委托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如果企业坚持采用该监测报告则应认定企业超标。
问题二:工艺设计如何应对?
从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角度,企业从源头上应首先选择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清洗剂等。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及作业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末端安装有效的VOCs处理设施,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前期做好充分的调查准备工作对预期有机物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充分调查原辅材料种类及组分构成,对于一种监测方法无法测定所有预期有机物的情况下可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预期有机物。
对于具体工艺设计,可将天津市环境管理要求及标准要求告知工艺设计单位,由工艺设计单位提供满足环保要求的设计方案。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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