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于** 提问时间:2017-07-23

标题:我想咨询‘62年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政策

天津市政府、王东峰市长: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62年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政策:我于为2017年4月13日收到天津市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回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到“对于‘62年精简人员’每人一次性3000元予以安置”的处理意见。

(1)、天津市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理意见是否与天津市政府津政发(1987)106号、津政发〔2006〕104号和津劳局(2005)141号文件精神相一致。

(2)、我们向天津市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补发自1998年起欠发的生活费及之后按月发放生活费”的要求是否符合上述三个文件精神,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3)、天津市政府对在原破产企业领取‘62年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不可以进行信访复查、复核,只能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文件规定

(4)、文件摘录:津政发(1987)106号批转市劳动局等五部门《关于解决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意见》中写到:三、经费来源 (一)被精简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精简单位负责发给,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发给;原单位已撤销的,由接收单位发给。

敬请市领导在百忙中对我们提出的上述咨询给以解答,让我们更好的了解党和政府对“62年精简人员”政策,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安度晚年。谢谢!

查询码 3881924251

回复部门: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7-05-22 是否超时:否

于**同志:

您好。有关62年精简人员的政策,请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7-5-19


附件:


151.49KB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7-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第四条规定,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所需费用,仍由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对于发放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从2004年开始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08号)文件,特困企业开始退出工作,明确企业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提,全面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恒通实业公司为百利机电集团下属的困难企业,该企业于2005年7月批准退出,2005年10月企业人员全部安置,关闭社会保险账户。

2005年5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文件。对60年代精简人员补助进行调标。我局会同市国资委、财政局2005年10月2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在第六条“关于企业退出后所需预留费用问题”中提出,退养人员、62年还乡人员的生活费属于企业资金预留范围。我们已通知百利集团,尽快与养老保险处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人员的稳定。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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