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工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我于2016年8月1日在沃尔沃天津解放南路4s店(天津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部s60l试驾车,8月上旬购买保险时得知,该车辆曾在3月17日发生事故、保险理赔。4s店出售该汽车时隐瞒了该事实,向原告出售的是一辆事故车。4s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欺诈。多次交涉无果,我于9月8日通过市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进行投诉。
9月18日得知,9月8日尖山工商所已经受理了投诉。工商所所长及负责人宋建文极不耐烦,故意推脱不办。10月18日尖山工商所下达了《不予受理(中止受理)消费投诉告知书》,理由是我不是消费者。10月26日我向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举报4s店合同欺诈。11月16日河西区监管局季局长当众承认《不予受理(中止受理)消费投诉告知书》存在问题,我再三向季局长提出要求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均被季局长拒绝。投诉以没有结果的结果结束。12月16日河西区监管局《关于王**举报天津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欺诈的答复》,认定4s店不构成合同欺诈。随即我又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2017年1月25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然认定4s店不构成合同欺诈。
工商部门在处理本人投诉举报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办事,不作为、乱作为。不仅受害人合法权益没得到保障,受害人遭受到二次打击。恳请相关部门介入,并帮助受害人讨回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