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2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文件中第九条明确,选聘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益工作,进行1年以上锻炼,给予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2009年4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2)号文件,文件中相关政策扶持包括:
(一)从事公益性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公益岗位进行1-2年的锻炼,由市就业资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给予五项社会保险全额补贴。
(二)从事公益岗位工作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进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原公益性岗位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进入企业的,其原公益性岗位年限与其在企业工作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为使为期2年期满后从事公益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稳定,2011年6月,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公益岗位期满高校毕业生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武人社[2011]53号)文件,主要政策:
(一)对于协议期满并有意愿留下继续工作的现岗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要继续留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区财政对各单位留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年最低缴费基数的五项社会保险全额补贴,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期限二年。
(三)补贴期满后,区政府不再给予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去留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高校毕业生协商解决。
自2014年以来,原在公益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政策均已期满,没有出台新的相关政策。
关于符合退役安置条件的志愿兵、士官、进藏兵等退役人员,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为切实解决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工作意见,提出20条措施,我区依据市20条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进行就业困难帮扶工作。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