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本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第一个问题:单位口头通知我于17年8月1号转岗或是调岗,或者是在家待岗(待岗时期只给上保险不发最低生活工资),本人和单位沟通只接受在家待岗同时发最低生活工资或是解除劳动合同(本人签的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本人不再提供工作岗位不发工资不上保险,请问单位的口头通知是否已经变相违反订立劳动合同,本人是否有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金额?{单位做出人事变动一向以口头通知为主,没有任何文字资料,本人如果提出劳动仲裁,这种口头通知具有提出劳动仲裁的支持点吗?本人单位一向是如此,遇到对已不利马上就改口,这点如何处理呢?)
第二个问题:单位于2014年和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是试用期结束后至今工资还是按当时试用期工资来发放的(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的80%,但是本人在试用期转后工资未调整),这点是否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