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程** 提问时间:2017-07-14

标题:津轻人才个人存档收费问题

根据津价费(2001)118号文件,(2005)025号文件,存档费在2015年1月1日前为每人每月1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但是津轻人才仍按照每人每月15元收取个人存档费用,且个人存档费自2015年1月1日后仍要继续收取,在提档时被告知要求打印个人社保缴费查询清单如果在津轻人才存档期间有单位为我缴纳了保险需要个人按照每月15元缴纳存档费并要求个人提供单位的开票信息开票。我想知道:

1、是否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津轻人才的收费有依据吗?为什么不执行上述文件?

2、如果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津轻人才多收费问题如何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7-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存档收费问题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尽快与您电话联系,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月14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了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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