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已认定旧伤复发,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给予停工留薪期
我是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享受工伤待遇。2014年6月旧伤复发,2014年7月被天津市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被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局认定为旧伤复发。2015年3月被天津市劳动能力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五级(耳部)。旧伤复发期间治疗费用未给予报销,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给予停工留薪期。公司回复当时看病未经南开区劳动局工伤科允许。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里听神经损伤S04.6应给予不稳定期1个月,恢复期5-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既然认定为旧伤复发了,为什么不给予停工留薪期,年轻时为国家做过贡献,因公负伤。让我这在职的伤残军人体会不到国家的重视。望有关领导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