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林** 提问时间:2017-07-12

标题:已认定旧伤复发,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给予停工留薪期

我是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享受工伤待遇。2014年6月旧伤复发,2014年7月被天津市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被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局认定为旧伤复发。2015年3月被天津市劳动能力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五级(耳部)。旧伤复发期间治疗费用未给予报销,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给予停工留薪期。公司回复当时看病未经南开区劳动局工伤科允许。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里听神经损伤S04.6应给予不稳定期1个月,恢复期5-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既然认定为旧伤复发了,为什么不给予停工留薪期,年轻时为国家做过贡献,因公负伤。让我这在职的伤残军人体会不到国家的重视。望有关领导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7-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网民留言后,南开区工伤科高度重视,主动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相关政策,网民表示认可,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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