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7-11

标题: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不作为、乱作为

投诉人于2016年7月30日在沃尔沃天津解放南路4s店以23万元价格,购买了一部沃尔沃s60l试驾车。购车时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二手车收购合同》,交齐车款、提车后,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二手车收购合同》中声明:“该车没有发生过事故”、“此车辆均为原厂部件,未进行更换。”“维修记录查询:换前保险杠及喷漆非本车辆”。在投诉人办理保险事宜时,发现该车辆曾发生过车辆事故、保险理赔。投诉人找到4s店,要求澄清车辆事故事实、给予妥善解决,在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投诉人于2016年9月8日通过市政府热线平台,求助相关部门解决。

后经多方联系投诉人于9月18日才得知,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尖山工商所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了投诉。此后,投诉人多次催促所长高颂跃及相关人员,希望抓紧时间解决问题,回复始终是“我们需要时间核实、了解情况。会尽快解决。”。直到10月10日,4s店写了一个所谓的《情况说明》(时间过去了60多天)。10月12日尖山工商所组织双方调解。10月18日下达《不予受理(中止受理)消费投诉告知书》。投诉人对《不予受理(中止受理)消费投诉告知书》判罚结果不服,于10月26日向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同时提出,举报4s店合同欺诈行为,要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解决投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11月16日河西区监管局季局长召集高松跃、投诉人等,协商解决投诉、举报事宜。季局长承认《不予受理(中止受理)消费投诉告知书》存在问题,但拒不作书面回复,也不做任何处理。反而,在2016年12月16日河西区监管局作出《关于王**举报天津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欺诈的答复》。投诉人随即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2017年1月25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做法,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存在严重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希望有关部门核实、严查、处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7-07-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已知悉,并转至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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