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7-07

标题:请求对振业名邸开发商进行处罚,责令开发商限期办理首次登记

天津市纪委、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各位领导:

我们是红桥区振业名邸(启春里)1号楼的业主。去年交房时开发商给我们的《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一条显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交房入住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按《条例》规定开发商(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在2016年12月22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可是现在已经是2017年7月,房子已经竣工验收合格7个多月,开发商至今没有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更没有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我们购房人。

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开发商已经逾期200余天,而天津市国土局职能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不担当,不按照《条例》第七十一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服务职能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开发企业视《条例》为废纸,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购房人合法权益。。。。。

希望贵局担当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对开发商(天津振业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查处,督促开发商向国家交齐各项税费及罚款,责令开发商限期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依法给购房人办理房产证,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8-03 是否超时:否

王**: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王**: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反映振业名邸未办理首次登记问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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