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求助:天津市怀孕女职工产前工资远高于生育津贴怎么报销?
尊敬的人社局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即将生下宝宝的一位普通天津妈妈,临近分娩,几天来,我一直拖着沉重的身子,在医院、公司和社保部门来回奔走,咨询办理生育津贴报销的手续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我现在工作的公司告知:孕妇产假期间只能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保险费用,不再发工资。待生育保险津贴审批后,公司扣除代为缴纳的保险费用,余额发放个人。实际状况是,我因从事技术岗位,平时工作强度大,经常早出晚归,实际工资远超生育津贴。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两者取其高,发给我工资,还是发给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如何计算?请领导帮忙解答。
这期间,我们查询了相关规定,看到津政办发〔2016〕99号《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公司以此为依据,说我的工资不能再按产前工资发放,只按照平均工资基础报销生育津贴后,再转交给我。
但该规定,只是指出了生育津贴的一般计算方法,明确职工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公司不得截留,必须发给本人。但并没有明确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如何处理。这方面,天津市并没有详细规定,即将于8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也同样存在盲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以及2012年4月28日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依照国家法律,对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足。
我们理解,生育津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对此,北京市《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上海、江苏等多个省市也出台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工作的类似保护性规定。
天津作为国家直辖市,在妇女特别是孕妇权益保障方面,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恳请人社局领导及时回应市民关切,尽早出台妇女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工资保障性规范或者特别说明,消除权益保障盲区,维护广大孕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