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富丽湾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欺骗业主收房
1.准许使用证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实践中,《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范本第三条明确载明了“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富丽湾花园开发商在7、9、11号楼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欺骗业主收房,现在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欺骗业主收房少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