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6-28

标题:富丽湾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欺骗业主收房

1.准许使用证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实践中,《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范本第三条明确载明了“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富丽湾花园开发商在7、9、11号楼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欺骗业主收房,现在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欺骗业主收房少支付违约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6-29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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