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环保标准条款执行咨询
咨询对“DB12/524-2014《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4.3.3.1条c)款:采用内浮顶或外浮顶罐,罐顶VOCS检测浓度应不超过2000ppmv(以甲烷计)。”的理解与执行。
1、该条款是针对罐顶什么附件(设备)的要求?是浮顶密封,还是罐顶呼吸阀,还是其他?
2、如果是对呼吸阀的要求,该浓度值与呼吸阀产品标准要求的最大允许泄漏量之间如何关联?即呼吸阀采购时如何要求?
3、该条款现阶段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或操作性?
请标准编制单位(人)给予解释,盼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