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尚* 提问时间:2017-06-26

标题:天津市环保标准条款执行咨询

咨询对“DB12/524-2014《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4.3.3.1条c)款:采用内浮顶或外浮顶罐,罐顶VOCS检测浓度应不超过2000ppmv(以甲烷计)。”的理解与执行。

1、该条款是针对罐顶什么附件(设备)的要求?是浮顶密封,还是罐顶呼吸阀,还是其他?

2、如果是对呼吸阀的要求,该浓度值与呼吸阀产品标准要求的最大允许泄漏量之间如何关联?即呼吸阀采购时如何要求?

3、该条款现阶段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或操作性?

请标准编制单位(人)给予解释,盼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7-06-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相关问题已收悉。关于“DB12/524-2014《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4.3.3.1条C款:采用内浮顶或外浮顶罐,灌顶VOCs检测浓度应不超过2000ppmv(以甲烷计)”的理解与执行:
1、标准第5.3.2条规定“内浮顶罐检测灌顶排气口中心位置的VOCs浓度,外浮顶罐检测边缘密封部位上方1m高度处的VOCs浓度”,因此该条款是针对内浮顶罐的灌顶通气孔,针对外浮顶罐的浮顶边缘密封。
2、标准中2000ppmv浓度限值并非针对呼吸阀的要求。
呼吸阀产品标准属于产品行业标准,其最大允许泄漏量为保证储罐密封性和安全性能设置的试验压力条件下的泄漏排气量,其单位为(m3/h,立方米/小时)。
DB12/524-2014为固定污染源环境保护标准,标准中关于2000ppmv限值为VOCs污染物浓度限值,即体积浓度百万分之一(一百万体积中含1体积,即1立方米排气量中含1mlVOCs污染物)。
呼吸阀生产、销售和采购首先均须满足呼吸阀产品标准。储罐的污染物泄漏浓度与储罐内介质(原油、汽油、柴油或其他轻质油品等)的挥发性密切相关,建议采购时可向供货方说明天津市环保地标要求,由采购方推荐可满足环保标准要求的呼吸阀型号。
3、标准制定时考虑了泄漏检测设备检测的可操作性,对于难于检测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适当放宽了检测频次要求,4.3.3.2条b)款规定至少每季度检测浮顶罐VOCs浓度限值。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天津市环保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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