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6-23

标题:关于2016年初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生育二胎的生育津贴问题

2016年年初天津市公布并实施执行新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即二胎政策放开,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也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但直到2016年11月23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女职工才开始享受128天的产假生育津贴,2016年11月23日之前符合二胎政策,可休128天产假,但生育津贴只有98天,该项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违背,社险中心以无文件支持为由拒绝支付128天生育津贴,请领导予以答复和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6-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为其解释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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