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7-06-22

标题:尊敬的市长大人,复原士官请求帮助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服役12年的士官,于2014年复员在武清区,在退役前去武清区政府民政部门咨询转业安置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给我的答复是没有安置政策,建议选择复员,还可以多领点退役金。据以前老班长的说法,武清自2000年以后,就不再安置转业士官。但是其他区县却能够按照兵役法正常安置。为什么武清区相关部门给予我不同的答复,是否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近期,政府部门对转业志愿士官、伤残、立功等群体进行了政府安置工作。但是没有提及对于(复员满12年士官)这类人群安置办法。究其原因:只因为当时政府所谓“安置”,被迫选择复员,多领取了退役金。如果政府当时给予安置工作,谁选择多领退役金?我们同样接受党的教育多年,虽然身在和平年代,但是我们依然怀着崇高的信仰,抱着一颗炙热的诚心奉献着我们的青春,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不怕脏、不怕累、抛头颅洒热血,时刻准备为国家,为人民奉献我们的一切…..而如今离开了部队。当初的选择却让我们享受不同的待遇。如果因为当初多领取了退役金,我们可以按照当时的转业标准,将我们多领取的如数退还国家,望国家可以关注我们,给予我们平等的帮扶安置。希望领导可以关注我们这类群体,不能因为当时的“安置”,来让我们承担现在的状况呀!

此致

敬礼!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7-07-0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民政局回复如下: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8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8号令)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为2014年冬季退役的服役12年的复员士官,退役前在部队选择的自主就业,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武清区民政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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