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17-06-21

标题:夜间施工扰民,及时取证上限处罚

东场引河拐弯处距离居民小区仅一墙之隔,但某施工单位却持续24小时昼夜不间断施工,噪音和震动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已一月有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希望环保局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取证、践行使命、履行职责、上限处罚违法单位,并监督建设单位(甲方: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督促施工单位(乙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乙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7-06-2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已致电与您取得联系,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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