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17-06-19

标题:房改房重复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使用权限变短的问题

本人于2017年3月购买大港阳春里住房一套,为房改房,但是这套房已经经过几次交易,在我购买时房屋产权证上明确注明土地性质为出让。但是我购买时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我对此有疑问为什么一套房购买时要重复的进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这不是重复缴费吗?

而且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后,土地的使用年限也没有更新为70年,而是按卖家的土地使用年限计算,仅仅只有62年。

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房屋购买的土地出让金和使用年限合理吗?有什么法律的根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6-28 是否超时:否

胡*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6月22日

胡*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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