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陆** 提问时间:2017-06-14

标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待遇问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申请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津贴时。

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50 号,

第二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进行补差支付工伤待遇。

但是听闻,天津各社保分中心对2014年9月1日后认定的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参照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对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申请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职工实行除医疗费外,其他工伤待遇项目不实行补差支付了,实行民事和工伤双赔的新办法。

故想和人社部门确认此事。因本人工作时间不能携带手机,而人社部门的回复也是在工作时间,恳请人社部门在政民零距离网页书面回复。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7-06-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工伤待遇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615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与市社保中心业务三处确认,目前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支付工伤待遇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执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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