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区房管局《落户房屋证明》文件需要镇政府或镇城建办盖章未果
本人于5月初因购房需要,在区房管局领取《落户房屋证明》表单一式两份。表单上除填写本人落户情况外,需要由本村书记盖章、签字和镇政府或镇城建办盖章签字。
5月中旬村书记已核查后签字并盖章,当本人拿表单去镇政府和镇城建办去的时候,以上2部门均因此事不属于本部门职责为由拒绝。
我想问一下,1.区房管局购房条件审批因农村房源无房产证,所以必须有《落户房屋证明》文件给予工作支持,并在文件上明确显示此部分由镇政府或镇城建办审核盖章;2.本人现为非农业户口,只是将本人户口暂挂靠在农村家庭户口本下,所以本人落户房屋自然为以本人父亲为房屋持有者的房子下;3.依据武政发[2000]9号《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及津武政发[2002]47号《武清区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明确由户口本上具有农业户籍人员共同使用,而本人是非农业户口。4.上次求助说确实要用章需提供公证处证明文件,本人已与公证处沟通反馈,公证处不对农村房屋进行更正,所以我确实需要盖章,但提供公证处证明文件方法行不通。
再次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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