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7-06-13

标题:商住改居住如何办理寻求帮助

市国土房管局:

您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我在红桥区明华里有一套商住两用房,看到国务院若干意见后想变更为居住用房,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请问应该怎样办理?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6-20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6月14日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商住房居住如何办理问题,我局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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