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魏** 提问时间:2017-06-13

标题:物业不让业主车进小区,民警调解暂交1月车费仍不让进怎么办?

我是河西区罗兰新园的业主。2017年6月12日,因不同意物业擅自将车位费18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物业拒绝我车进小区。后我报110,警号为290519、291291的民警协调暂交1月车位费,然后到法院起诉解决,我同意,物业经理仍不让进,态度恶劣。我只好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夜11:00,民警打电话:“这个时间段,大家都睡了,万一车被划了、胎被扎了,录像没有、物业不配合,对车不利,你另想办法。”作为一普通老百姓,自己的小区不能进,我有什么办法可想?最后,民警说:“如果不挪车,就让交警把车拖走。”怕车被划、怕车被拖,重重压力之下,无奈接受物业200元/月的结果,才进了小区。

《物权法》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区域的收费及停车方案须经过业委会同意及公示,经过相关物价及车辆管理所的审批方可依法合规收费。物业不走程序,擅自涨价,业主有法不能依,在民警在场情况下,还被物业经理谩骂、威胁,却只能忍气吞声。

在僵持过程中,民警让先把钱交了,我说“我去卖菜,先说好1块5一斤,交钱时却要涨价1块8一斤,我是先把钱交了再去维权,还是先维权再交钱?”却被民警斥为矫情。物业公司的做法,跟强买强卖有什么区别?本是为业主服务的物业,却手段粗暴恶劣,除了被迫接受,我能怎么办?

反 馈

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17-06-1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魏**”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非常重视,立即责成区房管局物业办进行核查。物业企业于2015年5月15日与罗兰新园业主大会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针对车位费收取费用问题,制定了相关调整,用于弥补物业经费不足和车场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并于2015年5月15号后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去河西区物业办进行备案。物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对罗兰新园的业主进行物业服务,对于业主反映的车位费不经业委会签字并私自涨价并不属实。房管局物业办将督促物业企业在对车辆停放管理的同时注意服务态度。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区政府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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