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7-06-12

标题:供热单位现在是否执行津政发【2004】025号文,对部队实行减免供热建设工程费

根据津政发津政发【2004】025号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通知》里面要求“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我市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将军地双方共同认定的需与市政供水、供气、供热、道路、雨水污水干(管)道连接的市政管线,铺至营区边界的规划红线,不再征收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减免供热工程建设费。”,现在已经是2017年,部队也在改制,这项文件是否还应执行?如果执行, 减免是免除还是减少,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由供热单位承担还是由各区财政补贴。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7-06-2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陈*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尊敬的陈*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查,根据津政办发[2017]67号文件中第七条:除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供热工程建设费不得减免。供热部门按此规定执行,如您想办理请您与所属单位负责规划的部门沟通相关供热工程建设费问题。

希望您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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