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供热单位现在是否执行津政发【2004】025号文,对部队实行减免供热建设工程费
根据津政发津政发【2004】025号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进驻津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的通知》里面要求“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和我市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将军地双方共同认定的需与市政供水、供气、供热、道路、雨水污水干(管)道连接的市政管线,铺至营区边界的规划红线,不再征收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减免供热工程建设费。”,现在已经是2017年,部队也在改制,这项文件是否还应执行?如果执行, 减免是免除还是减少,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由供热单位承担还是由各区财政补贴。










